商标评审是商标评审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受权对被告方商标异议开展裁定的行政程序。有关商标评审的注意事项,朋友们了解是多少呢?
申请商标评审的注意事项
1、申请人申请商标评审,理应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申请书,并依照另一方被告方的总数递交相对份额的团本,根据商标局的认定书或是裁定书申请复核的,还理应另外附赠商标局的认定书或是裁定书团本。
商标评审委员会接到申请书后,经核查,合乎审理标准的给予审理;不符审理标准的,未予审理,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表明原因;必须撤销案件的,通告申请人自接到以通告之日起30日内撤销案件。经撤销案件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作撤销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理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2、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申请后,理应立即将申请书团本提交另一方被告方,限其自接到申请书团本之日起30日内论文答辩,满期未论文答辩的,不危害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被告方必须在明确提出评审申请或是论文答辩后填补相关直接证据原材料的理应在申请书或是答辩书中申明,并自递交申请书或是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递交,满期未提交的,视作舍弃填补相关直接证据原材料。
3、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被告方的要求或是具体必须能够决策对评审申请开展公布评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决策对评审申请开展公布评审的,理应在公布评审前15日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告方,告之公布评审的日期、地址和评审工作人员。被告方理应在通知单特定的期内做出回应。申请人不回应都不报名参加公布评审的,其评审申请视作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理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不回应都不报名参加公布评审的,商标评审委员会能够缺阵评审。
4、申请人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判决前规定撤销申请的,经卷朝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表明原因,能够撤销;撤销申请的,评审程序流程停止。申请人撤销商标评审申请的,不可以同样的客观事实和原因再度做出评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早已做出判决或是决策的,所有人不可以同样的客观事实和原因再度明确提出评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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