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许可人的规定是:务必是申请注册商标任何人或是是经申请注册商标任何人受权的许可人,被许可人能够是普通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2)商标应用许可合同备案办理手续由许可人申请办理。
(3)根据一份合同书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应用好几个商标的,许可人理应依照商标的总数申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但能够只报一份商标应用许可合同书团本,别的申请办理递交合同书影印件,并指出合同书正本所属。
(4)根据一份合同书许可好几个被许可人应用一个商标的,许可人理应依照被许可人的总数申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但能够只报一份商标应用许可合同书团本。
(5)商标申请注册人能够在许可合同书中受权被许可人将商标再许可给第三方应用,还可以出示相对的授权书,受权被许可人将商标再许可给第三方应用。被许可人再许可第三方应用申请注册商标的,应递交其与原许可人签署的带有容许其许可第三方应用內容的合同书正本或是由原许可人出示相对的授权书。所述合同书或授权书已在商标局备案的,许可人申请办理新的再许可备案时,仍应递交所述合同书团本或授权书的正本或经公正的影印件。
归属于多种再许可的,许可人申请办理再许可备案时,应递交该商标从第一次许可应用到此次许可应用的合同书团本、授权书正本或经公正的影印件。
(6)商标出让申请办理没经商标局审批时,不可以以买受人为名申请办理商标应用许可合同备案。
(7)对不符合规定的商标应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办理,商标局未予审理或是通告许可人给予撤销案件。许可人应自接到通告生效日1月内,依照商标局特定的內容撤销案件后连着撤销案件通知单一并根据邮递或是立即交送商标局。
(8)依规签订的商标应用许可合同书一旦依照承诺時间和标准起效,即对合同书被告方具备法律法规约束。商标应用许可合同书是不是备案,对合同书自身法律认可并无危害。可是,假如合同书被告方在签订商标应用许可合同书时,确立承诺把商标应用许可合同书经商标局备案做为合同生效标准的除外。
(9)商标应用许可合同书提早停止的,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应在彼此签署终止协议或人民法院及诉讼行政机关作出停止决策生效日三个月内,由许可人申报商标局备案。
(10)商标应用许可合同备案公示发表在每个月出版发行的第2期《商标公告》上,关键发表內容为:商标许可证号、商标、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为名、许可应用产品、许可应用限期等。
(11)商标应用许可合同备案办理手续是根据商标代理公司申请办理的,商标局将相关书件寄交到商标代理公司。(12)申请办理商标应用许可合同备案变更申请书时,应递交公司登记行政机关出示的变动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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