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转让是一种独特特性的财产权转让,因此,务必执行相对的法定条件。在我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对商标权合同书转让的程序流程作了要求,关键有下列好多个流程:
(一)签署转让合同书转让合同书就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与别的公司或者本人中间,为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而签署的合同书。转让方和购买方理应在公平商议的基本上签合同,确立彼此的权利与义务关联。在我国商标法第42条第一款要求:“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与受让人理应签署转让协议书,并相互向商标局提交申请,受让人理应确保应用该注册商标的产品质量。”在其中,“签署转让协议书”是商标法在2001年调整后增加的规定,但新商标法仍未对转让协议书理应采用哪种方式做出确立的要求。注册商标是一个公司最重要的无形资产摊销,因而,商标权的转让归属于公司财产的重特大变化,不象在店铺买东西时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么简单。有鉴于此,大家认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书的方式,既便捷储存,又有据可查,在引起纠纷时较为非常容易质证,一方面有益于被告方认为支配权,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人民检察院或者仲裁委员会依规开展审理或者做出裁定。并且,商标法应用的“签署”一词一般只适用书面形式合同书,这也从另一视角证实了大家的见解。依照《合同法》第11条的要求,书面通知就是指协议书信函及其数据信息电文(包含传真、电传、发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箱)等能够有形化地主要表现所述內容的方式。《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
(二)申请办理依据商标法第39条的要求,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与受让人理应相互向商标局提交申请。向商标局明确提出注册商标转让申请办理时,理应交送《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一份,申请报告的內容包含转让注册商标的名字、许可证号及转让彼此的名字、详细地址、企业营业执照等,并盖上彼此图章。另外还应缴回原《商标注册证》,及其受让人的企业营业执照的影印件,并依照要求缴纳花费。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办理的实际办理手续由受让人申请办理,转让人给予必需的帮助。
(三)审批商标局接到转让商标权的申请办理办理手续后,理应开展核查。对合乎商标logo转让标准的申请办理,理应审批转让,将原《商标注册证》充注发送给受让人,并开展公示;对很有可能造成错认、搞混或者别的负面影响的转让申请办理,或者认为不符商标权转让别的法定条件的转让申请办理,理应未予审批,给予驳回申诉,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对商标局驳回申诉转让申请办理不服气的,申请者能够在接到驳回申诉通告生效日半个月内,将《驳回转让复审申请书》一份交送商标logo审查联合会申请办理复核,另外附赠原《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商标logo审查联合会做出终结决策,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终结决策审批转让的,转交商标局申请办理。
(四)公示商标法第39条第二款要求:“转让注册商标经审批后,给予公示。受让人自公示生效日具有商标专用权。”不难看出,商标法明文规定,受让人从公示生效日具有商标专用权。受让人具有转让的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该注册商标剩下的有效期,即十年减掉早已以往的時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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