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京东拍卖平台商家健康经营生态,共建良好的经营环境,京东平台特发布《京东商业资产处置管理规则》,以下是本次京东规则的介绍。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为提升京东拍卖平台商家健康经营生态,共建良好的经营环境,特发布《京东商业资产处置管理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入驻到京东拍卖平台的全部商业资产处置商家(以下简称“商家”),机构处置资产来源非法院、海关、政府、国央企、交易所等具备政府属性或国有性质的机构或组织委托的资产,统称商业资产。
第二章 上拍规则
第三条 住宅用房、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土地、林权类目标的上拍规则
1.商家挂拍前需提供完整受托处置协议、委托人以及委托资产的权属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房产证扫描件或复印件签字盖章;委托人身份证签字盖章、评估报告等资质证明等。
2.上拍资产标的确保产权清晰,不存在产权争议等情况,商家应保证标的可顺利过户交割。
3.主图详情与实物必须一致,公告须知详尽说明。如因描述不符、瑕疵未披露、夸大描述等导致竞买人误判标的价值的,,商家应当退还全部价款(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成交尾款、佣金等),赔偿买受人的损失以及平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服务费)。
第四条 机动车类目标的上拍规则
1.商家应核实车辆真实情况,做实质审查把控,核实过户、权属等情况(行驶证、委托协议上拍前备案)。
2.检测报告:商家应提供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检测报告,提交平台备案或上传至标的附件。
3.发布的车辆应符合二手车流通标准,禁止上架法律法规不允许流通的车辆,包括但不局限于质押车、查封车、抵押车、走私车等;事故车、水浸车、火烧车不予上拍。
4.车辆瑕疵情况需要在公告、须知、拍品介绍里详尽说明。如因描述不符、瑕疵未披露、夸大描述等导致竞买人误判标的价值的,商家应当退还全部价款(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成交尾款、佣金等),赔偿买受人的损失以及平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服务费)。
第五条 其他可上拍资产类型(均需确保产权清晰,不存在处置风险)
1.股权
2.债权
3.机械设备
4.船舶
5.工程
6.无形资产
第六条 上拍规则特别说明
1.酒水、小件动产一律不予上拍。
2.所有资产应严格按照所属类目挂拍,确保产权清晰,商家有完全处置权。
3.同一个标的同一价位不得重复上拍,同一标的30天内发拍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降幅不低于10%。
4.若商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本规范或者其他平台规则),平台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规范及相关平台规则采取下架标的、处罚或清退商家等治理措施。
第三章 商家运营服务及考核
第七条 基础服务要求
1.由于资产标的具有唯一性,商家承诺上拍标的在京东拍卖平台公示、竞拍、及待过户交割期间,停止上拍标的在其他任何线上线下渠道的一切处置行为。
2.商家不得在京东平台发布任何吸引京东用户到其他平台或商家自身网络销售平台或渠道进行交易的信息。
3.在工作日工作时间内须支持意向竞买人看样,严禁商家通过各种手段阻挠意向竞买人提前看样。
第八条 售后服务要求
1.商家应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属客服人员负责响应客服投诉。
第九条投诉率及考核
1.商家月均投诉量≥2次,平台有权进行店铺清退,出现一次计入一次违规;
2.接到投诉后应在12小时内积极响应处理,投诉须在48小时之内处理完毕,超过该时效计入一次违规;
3.买家投诉退款以及赔付的,商家应在48小时内妥善处理完毕,如商家未及时处理,平台有权从商家保证金或商家未结款项中扣除相应款项为客户退款,并暂停商家发拍。
第十条运营上拍及售后服务违规处理规则
1.第一次违规:限制发拍7个自然日;
2.第二次违规:限制发拍1个自然月;
3.第三次违规:清退+罚没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
4.由于商家自身原因引起重大客诉,舆情的情况,平台有权直接停止商家发拍,对商家予以清退并罚没5万保证金。若因商家及其拍品给平台、竞拍人以及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商家必须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如果平台为此先行承担了相关责任,或者竞拍人的赔偿金或补偿金由平台先行垫付的,平台有权自乙方未结款项或保证金中扣除,如相应款项不足以抵扣赔偿金或补偿金的,则商家同意赔偿平台因此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及损失。同时,如发现商家违反本规范,或有竞买人对该商家发起投诉且查证属实的,平台有权不经通知而立即终止该商家发拍权限。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商家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第十二条 京东可根据运营情况随时调整本规则并向商家公示。
第十三条 商家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定的,适用于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定的,京东有权酌情处理,但京东对商家的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商家在京东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京东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
第十四条 本规则于2023年8月1日发布,于2023年8月7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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