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京东全渠道开放平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商家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京东平台新增京东全渠道开放平台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规范,规则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京东全渠道开放平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商家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协议和相关管理规范,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京东全渠道开放平台开展经营过程中出现食品安全相关严重违法行为情况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三条 京东全渠道开放平台指由京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本站以及京东提供技术服务或运营的移动端交易平台、外投页面或小程序等。随着京东服务范围或服务项目的变更,京东可能在平台规则或公告中对京东全渠道开放平台的范围或域名调整予以声明。
本规则所称商家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指在京东全渠道开放平台开展网络餐饮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规则所称网络餐饮服务指入驻京东全渠道开放平台的商家通过平台发布餐饮服务信息或者接受订购需求后制作并供应餐饮膳食的食品经营行为。
第二章 食品安全严重违法行为
第四条 京东全渠道开放平台发现入网商家有如下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有权采取措施要求商家停止严重违法行为,并停止提供平台服务,同时有权依法向商家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报告并配合调查:
(一)入网商家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的;
(二)入网商家因食品安全相关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三)入网商家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给予其他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入网商家被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
(五)因食品安全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致人死亡的;
(六)发生较大级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七)发生较为严重的食源性疾病的;
(八)导致食物中毒,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有危害事故的;
(九)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商家拒不承担责任或不积极处理问题的;
(十)出售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十一)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二)其他引发严重后果,属于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三章 违规处理
第五条 违规处理
(一)经京东全渠道开放平台核实确认,商家出现本规范中严重违法行为的,京东全渠道开放平台有权采取制止严重违法行为并停止平台服务的处理措施。
(二)对于商家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京东有权交由行政管理机关或司法机关追究商家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六条 申诉流程:
(一)京东接收到用户投诉/举报后,经核实用户投诉/举报事实成立,将依据《京东全渠道门店行为管理规范》中的违规条例进行处理,如商家对处理结果有疑异,需在接到违规处理通知起1-2个自然日内向提起申诉,如商家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诉,视为商户认可处理。
(二)京东在收到商户提交的申诉材料后,将在3个自然日内进行并反馈处理结果。若申诉不成功,则对应的处理成立,继续执行管控措施,若申诉成功,则取消对应的处理措施,但京东不对申诉成功前已采取的处理措施承担任何责任。
(三)针对同一项违规处理,门店有且仅有2次申诉机会(含首次材料不全),请按照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申诉材料,若因遗漏、虚假材料、补充材料时间过长导致申诉失败,结果由商家自行承担。
第七条 申诉材料:
(一)商家申诉时需按照京东全渠道开放平台的要求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聊天记录、截图、链接、照片、录音、快递单凭证、报案回执等。京东有权以大众一般认知的知识水平标准对相关事实进行的合理判别并告知申诉结果。
(二)商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则默认申诉不成功。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京东有权对本规范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更新,并在该规范生效前通过京东商家后台管理中心、规则中心予以公告,上述公告一经发布即视为已经单独通知到每一家使用京东服务的商家;若商家在本规范内容修改、补充或更新公告后继续使用京东提供的服务,即视为商家同意遵守修改、补充或更新的规范。
第九条 本规范作为商家与京东所签署协议的附件,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合作方违反本规范的,按照本规范、双方协议及其他管理规范进行处罚。
第十条 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之日前的行为,适用当时的规范进行处理;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之日后的,适用本规范。
第十一条 本规范发布日期为2022年5月19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商家要遵守京东规则,规范自身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
留言与评论(共有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