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食品安全,根据市监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规定,将对固体饮料作以下规范:
产品名称:不得与已经批准发布的特殊食品名称相同;
产品标签:应醒目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固体饮料”,字号不得小于同一展示版面其他文字(包括商标、图案等所含文字)。
警示信息标注: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蛋白固体饮料、植物固体饮料、特殊用途固体饮料、风味固体饮料,以及添加可食用菌种的固体饮料最小销售单元,应在同一展示版面标示“本产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作为警示信息,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警示信息文字应当使用黑体字印D,并与警示信息区域背景有明显色差。
严禁虚假宣传:固体饮料标签、说明书及宣传资料不得使用文字或者图案进行明示、暗示或者强调产品适用于未成年人、老人、孕产妇、病人、存在营养风险或营养不良人群等特定人群,不得使用生产工艺、原料名称等明示、暗示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功能以及满足特定疾病人群的特殊需要等。
《公告》实施起点:2022年6月1日,此前生产的产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请各位商家按照《公告》要求进行自查整治,如有不符合以上要求的情况,平台将采取包含但不限于下架商品、删除商品、屏蔽店铺等一项或多项措施。为避免影响贵店铺正常经营,请您及时进行自查整改。感谢您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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