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公示这些信息的义务即为俗称的“亮照”义务。
到底谁是“电子商务经营者”?
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哪些电子商务经营者不需要亮营业执照?
一般而言,电子商务经营者需要公示营业执照和经营业务相关行政许可,但是也有例外,《电商法》第十条规定,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由此可见,《电商法》对于“亮照”义务规定了例外情形,其中较为常见的即为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
个人电子商务经营者如何登记?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因而为了保证个人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登记为个人工商户,平台方应当为个人提供固定的网络经营场所。
如何“亮照”?
关于电子商务经营者如何履行“亮照”义务,对于已经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公示义务相对来说较为简单。但是对于所提供推广服务属于便民劳务活动或者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的个人电子商务经营者,履行亮照义务时具有一定特殊性,需要说明其属于依照《电商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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