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完好标准
1 消费者退回给商家的商品应当完好。
•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
• 消费者应当确保退回商品和相关配(附)件(如吊牌、说明书、三包卡等)齐全,并保持原有品质、功能,无受损、受污、刮开防伪、产生激活(授权)等情形,无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
•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若商品包装客观上确有防伪性、唯一性、收藏纪念价值等存在特殊附加价值的,商家可在合理范围内提出特定的包装保护要求。对于合理可行的包装保护要求,经商家事前显著明示后,消费者应予积极谨慎保护。若该类包装损坏程度足以造成价值贬损或功能丧失,可认定其商品价值贬损。
•如有特殊商品包装的保护要求,商家事先对相关要求进行说明,但说明的内容不得限制消费者对商品本身基本的查验和检视权利。
2 特定商品是否完好判断标准如下:
•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办公耗材、汽车耗材类: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未被拆封,视为完好;
• 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视为不完好;
•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商品原厂密封包装或封签被拆封、移位、撕毁等,视为不完好。
•洗护类商品,美发护发类商品,美妆彩妆类商品,游戏软件类商品,宠物食品保健品药品,饲料、动物保健品、兽药,种子、种苗、农药、肥料。若商品有一次性密封包装,商品一次性密封包装未拆封视为完好。
•数码相机或单反相机或摄像机商品,单反相机类商品快门次数不超过20次视为完好;液晶电视、空调允许简单通电调试,未上墙安装使用视为完好;洗衣机未过水使用视为完好;其他数码家电商品,进网许可证未损坏(毁)且商品未有浸液视为完好。
•ZIPPO打火机类商品棉芯不得注油使用,打火轮、火石无明显磨损,视为完好;
•模型、手办、兵人、BJD类商品内包装,若商品有胶条、塑封,胶条、塑封未拆,视为完好;
•电子元器件,未进行过焊接操作、集成电路未在IC底座上安装、易耗品(导热硅脂、导热膏、电子胶、灌封胶、密封剂、粘合剂、导电胶、导电墨水)一次性密封包装未拆封视为完好;
•书籍类商品,若商品有一次性密封包装,商品一次性密封包装未拆封,且商品无折痕、水渍、污损、字迹、阅读痕迹,视为完好;
•奢侈品和金属制品的五金件保护膜,若撕掉,视为不完好;
•珠宝类商品,鉴定证书如遗失,视为不完好,如果可补开或需要重新鉴定,消费者承担费用。
注:密封,指商品外包装被生产厂商加以了封条(签)或整体塑(密)封的包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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